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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改造拆迁前遗产房屋继承纠纷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8/12

一、案情简介(为保护隐私,对当事人姓名作了处理)

2010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某区拆迁前,发生一起房屋遗产继承纠纷。王某与其弟弟因父母去世遗留的原宅基地上一院落几间平房起了争执,弟弟实际占有和使用,但拒绝分割给其兄,还有一妹妹,本律师代理王某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被继承人后妻两个儿子也加入诉讼,请求分割遗产。

二、各方观点:

原告(我方):

王某某诉称:被继承人王某某、张某某系我与弟弟、妹妹只生父母,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某某号院登记在我父亲王某某名下, 80年代,我父母出资在该院内翻建北房6 间,东厢房3 间,"西厢房3间。后父母陆续去世;但其留有房屋尚未分割,现由弟弟独自使用,为维护我的合法继承权,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我父母遗留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小某某号院内房屋。

申请加入原告方(两兄弟):

诉称:我母亲张某某与被继承王某某于1996年4 月15 日登记结婚,被继承人王某某婚前带有二子一女,母亲张某某带有二子,二人婚后未育子女;2005 年6月2 日王某某经王四营乡某村委会同意,将宅基地及住房进行分割:王四营乡某村某号房屋归被继承人王某某所有,2007 年被继承王某某去世,2009年母亲张某某去世,2007年被继承王某某去世时,张某某应取得涉案遗产的四分之三;2009年张某某去世时,其全部遗产应由我二人分割,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朝阳区王四营乡小某村某号号院房屋中属于母亲张某某的份额。

原告三(被继承人女儿):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遗产份额;

被告方:

原告所述父毋的遗产范围我不认可,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某村北房三间属于遗产,其他房屋均系我出资建设,不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判决结果:

一审: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五四营乡某村某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一间、东数第三间的二分之一归属原告王某某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某村某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三间、东数第二间的二分之一归属被继承人女儿所有,中间隔断由原告王某某负责承建,费用由王某某、被继承人女儿各负担二分之一,

相邻隔断及院落由双方共同使用;

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某村某院内北房东数第四间的二分之一归属申请加入原告(哥哥)所有;

四、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某村某号院内北房东数第四间的二分之一归属申请加入原告(弟弟)所有;中间隔断由申请加入原告(哥哥)负责承建,费用由兄弟二人各负担二分之一,柏邻隔断及:院落由双方共同使用;

五、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某村某号院内北房东数第五问、第六间归属被告所有。

六、驳回原告王某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小结:

在目前城市拆迁过程中,原来在宅基地建造的房屋,由于补偿款价格不菲,其中作为遗产部分,利益分割矛盾加剧,亲属之间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参诉各方在法庭上争锋相对,对抗相当激烈,笔者对此深有感触,对当事各方来说,能达成一致更好,否则在律师帮助下,及早收据好对自己有利证据,在拆迁之前将诉讼程序走完,不失为最佳的选择。以免拆迁在即,不仅时间仓促,亦不利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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