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靖远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靖远县。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庆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红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村夫,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连某,女,1990年9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林州市。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3)3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连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朱庆良、刘红亮、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黄村夫、被告人连某及其辩护人宋昌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张某、连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黄寺后身36号院3号楼2单元402号内,以约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多次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2013年8月7日,被告人刘某、张某、连某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扣押印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纸张250份、电脑4台及U盘1个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张某、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皮某的证言、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公民个人信息列表、扣押物品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赃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连某法制观念淡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连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张某、连某均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故本院对三被告人所犯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之供实施犯罪所用的物品,依法应予没收。 【判决结果】 根据被告人刘某、张某、连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臼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在案)。 在案之印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纸张二百五十份、电脑四台及U盘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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