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张某、连某在北京市朝阳区安贞黄寺后身36号院3号楼2单元402号内,以约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多次通过互联网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因涉嫌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3年8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办案大概经过;
接受委托后,作为被告人的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刘某、张某、连某均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结果;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因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