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6年11月24日1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镇曹小区内,拒不配合孙河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殴打,并欲用随身携带的剪刀伤害民警,被当场抓获,拘押于北京市朝阳看守所。 办案大概经过; 接受委托后,作为刘某的律师,迅速开始了行动。在会见了解案情以及多方调查后,认为本案当事人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并且警方存在一定过错,且殴打警察一拳并非嫌疑人所为,经鉴定所受伤并不构成轻微伤,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不是所有案件非要刑法介入来惩罚,对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的,不必要定罪量刑,经与当事人沟通后,决定作无罪辩护,后来本案改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间二次让当事人谈话,因为无罪辩护非常难,法院对无罪辩护的案件也极为慎重,虽然最终无罪辩护没有成功,但是辩护意见起到很大作用,争取到了缓刑。 最终结果;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缓刑的决定。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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