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5月日21时许,被告人因工作纠纷与其同事被害人(男,殁年57岁)发生争执,并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李罗公寓277房间和五方天雅用品美容区工地西侧人行道发生肢体冲突、其间,被告数次对被害人实施了手、拳击打等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因外伤性颈椎损伤致四肢瘫痪,后于同年7月14日死亡。经鉴定,其颈3/4椎体脱位、颈脊髓损伤伴四肢瘫为暴力使颈部过度屈曲(旋转)所致;外伤对颈3/4椎体脱位、颈脊储损伤伴四肢瘫的参与程度为56%-96% ,所患肺炎为是颈部并髓损伤的并发症所致。被害人系肺炎致循环衰竭死亡:长期卧床可以是肺炎诱发的原因:生前外伤性颈髓损伤(颈3/4椎体错位)致四肢瘫。被告于2015年6月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办案大概经过; 接受委托后,作为被告人的律师,认为案情重大,在会见了解案情后,认为其暴力殴打不是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请求认定为是过失,并且,律师在了解详情后,积极地向被害人家属请求谅解,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庭中起到了一个良好的沟通桥梁的作用,最终经过努力,被害人家属原谅了被告人,被告人积极地进行了赔偿。 最终结果; 法院在了解案情经过后,认为双方已经达成谅解,且被告人态度诚恳,自动投案自首,自行认罪,有减刑的行为表现。因此作出判决有期徒刑九年的决定。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