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在一起刚结束一审发生在河南省有关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申请法院排除公诉机关侦查过程中取得的非法证据,庭审中,关于何为“非法证据”以及非法证据的范围双方发生激烈的辩论,公诉人认为,非法证据即是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除此之外的证据不属非法证据,针对此类控辩双方的争议,我特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54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款:“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人大立法解释;根据本款规定,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有两类;第一类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而不得不供述的行为,如殴打、电击、饿、冻、烤等。“等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使其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陈述的方法。以本款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辞证据,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破坏司法公正,极易酿成冤假错案,是非法取证最严重的情形。 综上:我认为非法证据不等同于刑讯逼供取得证据,只要侦查机关迫使犯罪嫌疑人违背自己意愿陈述的方法取得的言辞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书证、物证,均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依法都应排除,个别公诉人将非法证据等同于刑讯逼供取得证据,理解太过于狭隘,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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