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是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当前我国在死刑案件中毒品犯罪他所占的位置是不断前移的,在去年的时候,他已经达到了第三位,仅次于故意杀人和抢劫罪,今年毒品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已经超过抢劫罪,上升到第二位。有一个估计如果将来毒品犯罪得不到有效遏制,如果适用死刑的标准还是现在的标准,我想将来毒品犯罪判死刑数量会位居第一。 在大连会议纪要当中,对于毒品犯罪适用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当时规定几种适用死刑的情况,几种不适用死刑的情况。应该说大连会议纪要的这些规定,他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是符合我们当前的工作实际的,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还是依照执行的。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大连会议纪要和新会议纪要的关系,两个纪要,是一个什么关系?这里简单说一下。应该说新会议纪要和大连会议纪要一脉相承,大连是08年召开,新是14年召开。 应该说新会议纪要他其中一部分是对于大连会议纪要的细化和明确,另外一部分是对大连原有规定的修改和完善,还有一些新增加的内容,其中包括近几年新出现的,需要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一些一直存在,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好问题。将来新纪要出台以后,应该对大连会议的关系把握三点,对大连会议纪要有规定,或者新会议有修改完善的,今后就应该按照新会议纪要规定进行执行。 第二大连会议已经有规定,新会议在大连会议的基础之上做了补充性的规定,应该两者都有,应该结合起来配套适用;第三种大连会议已经有规定,新会议没有涉及的,这一部分应该继续执行大连会议纪要,关于毒品死刑的问题,我是讲规定适用死刑的条件,不适用死刑条件的新会议没有进一步进行规定,因为大连会议纪要已经规定了,这个需要按照大连会议进行执行。大连会议纪要过去了六年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在毒品犯罪死刑适用,还是不断出现一些新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这一次新会议纪要中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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