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纯度的问题也是多少年来一直审判实践中很纠结的问题,应该说在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时候,通过报送最高法院的案件来说,发现大量的毒品掺假,我记得江苏一个案件,两千克毒品,按照数量判死刑没有问题,但是毒品的形状、颜色是褐色的,最后一进行定量分析,海洛因含量只有百分之零点几,后来发现海洛因大量掺假,到94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最高法院规定毒品海洛因要有纯度折算,当时规定百分之二十五进行折算,没有达到25%的要折算成25%来确认他的数量,查获的含量是10%的海洛因,你要250克海洛因才可以折算成100克海洛因,毒品的含量不同他的危害后果是不一样的。应该说当时最高法院按照25%折算挺科学的,挺好的,实践中运行也是很好的。但是后来97刑法的时候,因为侦查部门的反对,说什么案件都要搞含量鉴定,很多县一级的公安机关没有能力作出含量鉴定,所以要求刑法进行修改,规定毒品不以纯度计算,在那之后就不按照25%计算,现在我们也是严格按照刑法规定,不以毒品纯度进行折算,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是要有纯度鉴定,不折算,但是含量高低也是考虑的因素。所以我们最高法院认为不同纯度的毒品对社会危害有差异,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对于大量掺假的毒品,如果数量刚刚达到判处死刑标准,是不能适用死刑的,我们真正决定死刑的时候,含量是必须要考量的,比如说贩毒他同样是两千克,如果含量高了,你25%以上了,可能构成死刑,如果含量百分之几,可能不判死刑。含量肯定是考量因素,但是对于毒品判决中不能折算。有些地方提出过,毒品是不是要折算?因为有一些部分的省份,对于毒品还是按照25%进行折算的,不仅海洛因,包括甲基苯丙胺还是按照这个折算,如果你真要进行折算,你违背了97刑法的规定,考虑是需要考虑,但是不能进行折算。新会议纪要就明确规定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应当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数量,不管含量高低,查证属实的数量都是多少的数量。据此确定法定刑的幅度,不能降低他,即使含再低,只可以在这个幅度内进行考量。新会议纪要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在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或者临时改变毒品藏匿形态的除外,有一些为了运输方便,将毒品融入液体当中。比如说将毒品融入水中,再用一件毛衣把水吸干,最后把毛衣放入水中,他是为了运输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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