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皖******小型轿车从安徽省某县运输甲基苯丙胺992.91克,至北京市海淀区贩卖给王某某,后被抓获。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运输毒品罪刑事拘留,2017年8月10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经调查李某某系贩卖毒品罪累犯。 【案件结果】 2018年5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辩护观点】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刘红亮律师接受李某某及其家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并深入细致地分析卷宗材料,结合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其具体的社会危害性,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从宽处罚的辩护。理由如下: 一、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认定为坦白并可从轻处罚。 李某某到案后,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一直能够稳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 二、李某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王某某系主犯。 王某某主动联系李某某,让其代购毒品运回北京,承诺给运输报酬。送货时间地点均由王某某指定,具体向外贩卖也是由其负责。 三、毒品未流向社会,没有造成实质危害,社会危害性较小。 本案涉案毒品虽然数量较大,但是没有流向社会,尚未造成实质性危害。 四、到案后积极检举、揭发同案犯漏罪,应认定具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就开始检举、揭发同案犯王某某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并且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