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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 负责人刘红亮律师,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2019、2020、2021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刑事部团队50余位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承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黑社会(涉恶)性质案件、毒品犯罪、职务犯罪、诈骗、经济金融犯罪,死刑辩护、复核案件,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 
    至今承办千余件刑事案件,部分案件多次被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法制晚报》等媒体报道,敢于向司法不公“死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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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劫、抢夺行为附带获得毒品如何定罪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8/21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抢劫、抢夺行为附带获得毒品如何定罪,此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分如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一、如果事先不知道盗抢财物中含有毒品而持有的,因主观上不存

在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不视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按盗窃、抢夺、抢劫定罪处罚。

二、如果在盗抢行为后发现有毒品而非法持有,或者事先明知他人

有毒品而实施盗抢得手后非法持有的,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盗窃、抢夺、抢劫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故区分的关键是否主观故意,明知是毒品而冲着毒品去的,或者知道后仍非法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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