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争议较大,每个地方法院判罚尺度不一,到底是按照涉案的全部数额认定还是按照嫌疑人自己实际拿到的数额认定,有不同的认识。 实践中,一旦亲朋好友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羁押,为了“捞人”,不惜到处托人送礼,往往一人办不成,层层委托,好处费也层层扒皮,对不同层次的人能否定为犯罪,有的法院认为,你只要参与了,比如100万,不管你得到多少,均认定为犯罪,有的法院,仅认定为最后一人,中间的不认定为犯罪,因虚构事实的是他一人,目前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不同,故律师对该院对此类案件的办案思路,有什么不同,应有所了解。 对不同层级的人能否认定为共同故意的诈骗共犯,关键在于共同参与的行为人有无共同;“非法共同占有的故意,”如果几个人共同坐下来商量,共同虚构一个事实,谎称把事情能办成,向某人要500万,咱们共同分,你分的多点,我少点,只要经过这样的共谋,所有人对诈骗总数负责。如果没有共谋,托人办事,(总计500万)找到我这里,雁过拔毛,我留50万,这50万,怎么认定,实践中争议比较大,层层委托的怎么办? 比如退出自己的份额,严格来说不作为犯罪,间接故意的,采用折中的方式,谁得多少钱,谁负多大的责任,一个观点,看得到多少钱就负多大责任,有点左派,诈骗如何认定,与过去有很大的区别; 如托人办理检察院撤销案件,收了210万的好处费,30万请客送礼,办不成,就退回去180万请托他的人,如果最后认定诈骗数额210万,如果判罚理由是没有退还给受害人本人是不成立的,按理说,层层委托,退还一般是退给认识的朋友,与被害人本人不认识,怎么退啊,符合情理,正确的认定应是认定诈骗数额为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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