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对以气体等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的仿真枪认定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6]5号):依据《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利用气瓶、弹簧、电机等形成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并具有杀伤力的“仿真枪”,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应认定为枪支,并按气枪进行管制处理。对不具有杀伤力但符合仿真枪认定规定的,应认定为仿真枪;对非法制造、销售此类仿真枪的,应当依照《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即司法实践中将一些“具有杀伤力具备制式气枪的本质特征”的“仿真枪”,拟制为枪支。
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大量判决认为:以压缩气体来发射弹丸的仿真枪,符合《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规定,就可以认定为枪支。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以压缩气体来发射弹丸,如果具有杀伤力,才可以认定为枪支。如果不具有杀伤力,仍然是仿真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