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卖而买”枪支,那么可以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但是如果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出售为目的而单纯购买枪支的,如果将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买卖”的定义任意缩小解释为“购买”,是对其字面含义的人为限制解释,将严重违反罪行法定精神。因此,没有出卖事实,也没有出卖目的,不能称之为“买卖”行为。 对不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枪支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关于枪支犯罪,其共性都是破坏了国家对枪支的管制秩序,而枪支管制秩序是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但刑法之所以对非法买卖枪支罪配置更重的刑罚,是因为买卖行为较之持有行为具有更重的梯度危害:买卖行为引致了枪支的传播与流动性,导致国家对枪支管理的失控,继而成为各类暴力恐怖、黑恶犯罪案件的源头,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实质的危害与威胁。 而行为人因爱好、痴迷、收藏的原因,购买枪支的行为,其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均与一般意义上的枪支交易行为存在实质的区别,因而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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