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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 负责人刘红亮律师,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2019、2020、2021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刑事部团队50余位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承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黑社会(涉恶)性质案件、毒品犯罪、职务犯罪、诈骗、经济金融犯罪,死刑辩护、复核案件,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 
    至今承办千余件刑事案件,部分案件多次被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法制晚报》等媒体报道,敢于向司法不公“死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所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规模人数亚洲排名第一 刑事业务和综合实力在中国均排名靠前; 多次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视察、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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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藏、爱好而购买枪支如何定性?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8/25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卖而买”枪支,那么可以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但是如果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出售为目的而单纯购买枪支的,如果将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买卖”的定义任意缩小解释为“购买”,是对其字面含义的人为限制解释,将严重违反罪行法定精神。因此,没有出卖事实,也没有出卖目的,不能称之为“买卖”行为。

对不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枪支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买卖枪支罪,而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关于枪支犯罪,其共性都是破坏了国家对枪支的管制秩序,而枪支管制秩序是社会公共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但刑法之所以对非法买卖枪支罪配置更重的刑罚,是因为买卖行为较之持有行为具有更重的梯度危害:买卖行为引致了枪支的传播与流动性,导致国家对枪支管理的失控,继而成为各类暴力恐怖、黑恶犯罪案件的源头,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实质的危害与威胁。

而行为人因爱好、痴迷、收藏的原因,购买枪支的行为,其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均与一般意义上的枪支交易行为存在实质的区别,因而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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