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6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的妻子王某以及被害人的女儿甘某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办案大概经过; 接受被告人委托后,作为被告人的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有挽救的余地。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律师积极开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工作,向其耐心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有可能发生的情况的利弊,对于王某和甘某谅解被告人张某并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的近亲属代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王某、甘某对张某表示谅解,并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甘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的要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甘某撤回对被告人张某的起诉。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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