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 014年1 0月25日20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478路公交车站南侧董某、岳某暂住处大院铁门旁,因被告人孙某、***酒后在铁门口小便一事,被告人***与被害人董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孙某、董某、薛某与被害人董某、岳某互殴。互殴过程中,董某、岳某、***均被对方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董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岳某、***本次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董某、***、薛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某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董某、***、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同年9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办案大概经过; 由于被害人在此次斗殴中受伤较为严重,因此委托本律师就此向被告人提起培养。接受委托后,作为原告人董某、岳某的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喜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人员除董某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最终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孙某、、董某、***、薛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董某医疗费**万零*百元五角二分、住院伙食补助费*千元、营养费*千元、护理费*万*千*百元、误工费*万*千元、交通费*百元、鉴定费*千*百*十元,以上共计人民币*万零*百*十元五角三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附:判决书照片说明: 为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判决书照片中被告人的名字已被遮挡。判决书页数较多,照片只选取部分了页面,一切以判决书原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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