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3日,张某某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并将其驾驶的一辆帕萨特抵押给刘某某,声称该车属于他妻子且签字同意,双方签署了抵押、借款协议,张某某拿到了10万元钱借款。后得知该车并未取得实际车主裴某某的同意。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局采纳律师的辩护观点,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刘某某取保候审。 【律师辩护观点】 辩护人依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以及其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情节较轻 刘某某对抵押车辆所有权审查不限,并无非法占有“明知”的主观目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属于民事的经济纠纷范畴,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且该借款也非刘某某本人出借,其未实际获利。 二、嫌疑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好 到案后,刘某某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 三、嫌疑人刘某某及其家属已经设法积极退还涉案车辆 会见时其本人表示,尽快退还涉案年辆,其家属积极寻找涉案车辆,帮其将涉案怕萨特交给本案承办侦查人员,退还给受害人某某。 四、如嫌疑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虽然刘某某涉嫌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但其本人主观故意犯罪目的不强,系初犯、无前科,无故意犯罪记录,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犯罪嫌疑人涉案情节较轻,取保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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