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月至12月,魏某某从自己的亲友处借得6张医保卡,到北京市鼓楼中医医院及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等几家医院挂号,多次根据药贩子提供的药品名称开药,除自己部分服用外全卖给药贩子牟利。虚开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0元左右的药品,共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人民币27000余元,从中获利约五千元。后医保卡被社保中心冻结,经约谈发现涉嫌诈骗,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019年6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7月19日魏某某被逮捕。 【律师辩护观点】 辩护人依据犯罪嫌疑人魏某某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以及其具体的社会危害性,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从轻处罚的辩护: 一、魏某某涉案事实情节较轻,涉嫌诈骗数额较小。 魏某某贪图小利,借用其亲友的医保卡,开药贩卖。涉案总金额约五万元人民币,其本人仅从中获利五千元左右,诈骗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 二、魏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魏某某受到医院门口药贩子的诱导,并且身边有其他老年人也这样做,加上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跟风模仿。其本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 三、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 魏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供述稳定,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且积极退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悔过书。 四、魏某某系初犯,没有前科,且具有自首情节。 魏某某在接到侦查机关的电话得知有人报案后,告知侦查机关自己所处的位置,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没有逃避,始终配合,符合自首的规定。并且其系初犯,没有前科,且年龄较大,不适宜长期关押。 综上,建议法庭给予魏某某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魏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魏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点评】 在北京,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受到不良药贩子诱惑,利用医保卡开药后卖给药贩子赚取差价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不少老年人跟风模仿,贪小便宜,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骗取国家医保基金的违法行为,当然医院对医生开药管理不规范也存在一定漏洞,收受药品的药贩子则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此,教训深刻,应杜绝为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