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201308816
盈科律师事务所专业刑事辩护团队, 负责人刘红亮律师,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盈科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2019、2020、2021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刑事部团队50余位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主要承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法集资)、黑社会(涉恶)性质案件、毒品犯罪、职务犯罪、诈骗、经济金融犯罪,死刑辩护、复核案件,等全国各地刑事案件! 
    至今承办千余件刑事案件,部分案件多次被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法制晚报》等媒体报道,敢于向司法不公“死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所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规模人数亚洲排名第一 刑事业务和综合实力在中国均排名靠前; 多次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视察、指导。
联系我们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电话:15201308816
邮箱:sdliang51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19-25层
 您的位置:首页 - 晒  
《色情直播中涉及的刑事罪名》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2/6/16

引言

网络直播行业近年来备受青睐,与此同时,利用网络直播实施犯罪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其中,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尤为突出。故,本文结合案例着重对这两个罪名进行阐述。

案情简介

乐平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接群众举报,称珠海中路某养生会所内有人利用直播管家平台传播淫秽信息。据了解,张某到养生会所进行“乳腺疏通、调理副乳”按摩,技师马某征得张女士同意后,先后3次裸露张女士胸部在直播管家平台进行直播,要求观众打赏并以此获利675元。经审查鉴定,该视频内容属于淫秽视频。直播室当时在线观众9000人左右,在网络上造成了比较恶劣的影响。最终,马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4日、张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律师解读

聚焦

该直播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淫秽信息?


本案中马某和张女士联合做胸部按摩直播且对隐私部位没有任何遮挡,此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传播淫秽信息

聚焦

二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二人虽然通过网络对胸部按摩进行无码直播,受众达9000人,但该直播视频尚未保存进行多次传播,因此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聚焦

二人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1

此罪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且有一定数量传播和获利数额的要求,如果该直播被点击一万字以上或者获利一万元以上,两人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当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2

本案中,马某通过直播牟利675元,而张女士仅是被免去按摩费,因此,两人尚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聚焦

不触及刑法,就不会被处罚吗?

1

虽然两人的行为上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这种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必须受到处罚。

2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至15日拘留,并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因此两人均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律师点评

马某得以在网络空间肆无忌惮的传播淫秽信息,与平台的监管不力有一定关系,但更多的是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


众所周知,网络直播确实来钱快,尤其是擦边球的色情直播来钱更快,在此种诱惑之下,人性不一定经得住考验。


面对在违法边缘试探的主播,平台漠视不管屡见不鲜,但规则可以制约人性。直播平台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并对违规的主播予以惩罚。

律师提示

网络非法外之地,个体行为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道德的约束是无形的,而法律的界限是有形的,跨越道德的底线越远,距离触碰法律越近。直播行业深入生活,国家对违规直播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强,法律更加的完善。望广大读者,能够以案明法,切莫为了蝇头利而触犯法律。

律师简介

图片


刘红亮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刑事一部副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工会副主席。2019 年、2020年、2021年度盈科优秀刑事辩护律师,2020年被法治日报社法制网理格视频评为年度“最具权威律师”,2019 年被华律网评为年度风云刑辩律师。

2

擅长:重大非吸、诈骗、销售伪劣产品等经济类犯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类犯罪;涉黑涉恶等黑势力犯罪;贩卖运输毒品类等犯故意杀人、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以及代理刑事控告、企业刑事合规、风险防控等案件。


微信号 : sddh2012

联系方式:15201308816



[打印]  [关闭
电话:15201308816  邮箱:sdliang518@163.com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19-25层
Copyright © 2012-2024 xingbianls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描二维码
微信咨询律师
扫描二维码
浏览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