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逃走 罪犯江某某1997年底因故意杀人罪(未遂)、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经批准留县看守所服刑,刑期自1997年5月底至2003年5月底。1998年3月底,江某某某因病被保外就医6个月,期限自1998年4月至10月,1998年月10月经决定又被保外就医6个月,期限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1999年3月在保外就医到期之际,已治愈的江某某某没有归所,而是潜逃他乡打工,时间长达八年之久。2007年6月,公安机关以脱逃罪立案,并办理刑拘手续,上网追逃,方将江某某某抓获。 二、罪犯是否构成脱逃罪 本文认为,脱逃罪的本质在于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脱逃行为的目的是使其实际摆脱监管机关控制,就可以认为脱逃罪。本案中江某某乘保外就医之机逃走,其目的是逃避刑罚执行,本质上仍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目的。本案中江某某乘保外就医之机逃走,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刑罚执行,脱离监管机关的监控,主观方面符合脱逃罪主体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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