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5201308816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取保候审  
无罪辩护  
贪污受贿  
经济犯罪  
职务犯罪  
毒品犯罪  
诈骗犯罪  
非法集资  
涉黑犯罪  
死刑复核  
 
联系我们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电话:15201308816
邮箱:sdliang518@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19-25层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范围 - 取  
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逃走,罪犯会不会构成脱逃罪
编辑:网站管理员   时间:2018/9/3

一、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逃走

罪犯江某某1997年底因故意杀人罪(未遂)、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经批准留县看守所服刑,刑期自1997年5月底至2003年5月底。1998年3月底,江某某某因病被保外就医6个月,期限自1998年4月至10月,1998年月10月经决定又被保外就医6个月,期限自1998年10月至1999年4月,1999年3月在保外就医到期之际,已治愈的江某某某没有归所,而是潜逃他乡打工,时间长达八年之久。2007年6月,公安机关以脱逃罪立案,并办理刑拘手续,上网追逃,方将江某某某抓获。

二、罪犯是否构成脱逃罪

本文认为,脱逃罪的本质在于脱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因此只要行为人的脱逃行为的目的是使其实际摆脱监管机关控制,就可以认为脱逃罪。本案中江某某乘保外就医之机逃走,其目的是逃避刑罚执行,本质上仍是从羁押和改造场所逃走的行为,构成脱逃罪。

脱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离监管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目的。本案中江某某乘保外就医之机逃走,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刑罚执行,脱离监管机关的监控,主观方面符合脱逃罪主体的主观要件。


[打印]  [关闭
电话:15201308816  邮箱:sdliang518@163.com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19-25层
Copyright © 2012-2024 xingbianlsw.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描二维码
微信咨询律师
扫描二维码
浏览手机版